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概念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简称“资产并购”)。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基本原则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
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并购方式。
股权并购包括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或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东股权或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股权等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股权并购方式。
资产并购仅允许以货币现金购买境内公司资产而排除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资产情形。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适用范围
股权并购:
1.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资产并购:
1.外国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2.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注:外国投资者可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即境外公司(仅指境外上市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主要步骤
第一步:涉及名称预先核准或变更的,需要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手续。(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参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次性告知单》。
第二步: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等登记表格;到商务部门审批,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涉及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以及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须报商务部审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亦应取得相关许可文件。(例如,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还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
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
第四步: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
六、申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境内企业(不含上市公司)
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1)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2)拟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3)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5)违约责任、争议解决;(6)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4.转股协议(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内资公司部分股权的,无须提交此文件);
5.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此款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7.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8.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0.《指定(委托)书》;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资产并购境内企业
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程序及提交文件、证件请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设立登记》办理。
(三)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除提交上述(一)所列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旨在恢复股权结构的下列文件:
1.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
2.股权转让协议;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
注:(1)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登记机关根据商务部颁发的带加注的批准证书向企业颁发加注有效期限为8个月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待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办理完毕并经商务部核准及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登记机关予以换发无加注有效期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以实现境外上市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商务部颁发的带加注的批准证书向境内公司颁发有效期限为14个月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待境外公司完成上市并经商务部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登记机关予以换发无加注有效期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权事项办理完毕,申请换发不加注的营业执照,应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不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3.加注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境内公司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被特殊目的公司并购的境内公司为1年)内不能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的,登记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其中并购境内公司增发股份而未实现的,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上述情况予以核准变更登记之前,境内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办理减资手续须提交的文件证件请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办理。)
(四)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境内上市公司:
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被并购境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上市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上市公司增资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1)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2)拟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3)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5)违约责任、争议解决;(6)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4.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6.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并购的应提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
7.通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增资并购)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8.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0.《指定(委托)书》;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外资并购证券、信托、银行等金融机构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例如证监会、银监会的批准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
上市公司应持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中股权变更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六)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
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销证明30日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参照405号告知单《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一次性告知单》(工商局网站)中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办理。
温馨提示
1.所提交的外文文件、证件均应附中文译件。
2.原股东继续成为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可不再提交其资格证明。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3.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4.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境内上市公司被并购的还应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5.上述提交材料中涉及的申请表格均应提交登记机关制式格式的申请文件,您可到就近工商部门领取或登陆工商局网站下载。
6.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
7.未明确提示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文件原件。提交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8.除了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外,您还可以选择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提交材料。请登陆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点击“网上登记”模块,注册用户后按照网站指导逐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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