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 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国人就业主要包 括两种形式:一是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其劳动合同是同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驻地 法人)直接签订的,无论其在中国就业的时间长短,一律视为在中国就业;二是在中 国工作的外国人,其劳动合同是和境外法人签订,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中国境内 工作3个月以上的(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视 为在中国就业,需办理相应的手续。
目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变得越来越普遍,外资企业或中资企业中都存在雇用外国 人的情形,但外国人相关权益的保护目前仍在不断完善中。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条件
我国目前关于外国人就业的主要规定,仍然是1996年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2010年11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修 正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各地方在此规定的基础上,颁布了地方性的细 化规定,如上海《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根据相关 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 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3)无犯罪记录;(4)有确定的聘 用单位;(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办理程序
- 获得就业许可证。我国政府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实行许可制度。即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必须为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后,方可聘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制度分为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申办职业签证和办理《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证件三个方面。经就业许可同意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人境(有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在办理就业证时,通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份;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证书(复印件盖章);
- 履历证明(简历:中文件盖章);
- 资格证明(技能证书、学历证明;中文件盖章);
- 本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
在办理就业证时需注意:(1)直接投资人、法人代表需提供证明材料(免资格证 明)。(2)副总经理以上需提供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需提供企业章程和由法定 代表人签字的聘书(免资格证明)。
- 办理工作签证。在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 \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凭劳动部门签发的许可证 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 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 弓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 办理居住证。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
(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劳动关系处理
(1)劳动合同相关事项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被聘用的外国人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旦聘用了外国人,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合同。
但是需要注意,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期限限制。根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需要续订,应当由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但是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最长期限仍是5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 期限的合同。固定期限明确合同的有效期,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用人单位可以与所聘用的外国人签订5年以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可以与聘用的外国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双方也可选择签订,但同样需注意5年期限。
关于劳动合同内容,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外国人就业原则上应当受到相关劳动法上权利义务的保护,《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所列明的事项,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侵害外国人的合法 劳动权益。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虽然外国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受到劳动 合同法的保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能约定劳动合同终 止的条件。但考虑到外国人就业的特殊性,同时也是尊重外国人意思自治的国际惯例, 在实务中,还是对约定解除与中国籍员工有所区别,即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劳动者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尊重双方意愿,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例如,上海市劳动局 《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明确,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 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 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2)关于外国人劳动争议的处理
由于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 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按照 劳动争议程序及原则进行处理。同时,应适用国内劳动争议有关的法律法规。
在实体权利的处理上,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外国人劳动合同中相关标准适用时, 通常遵行参照劳动法相关权利义务,但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 思自治原则的方式处理。例如,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 问题的解答》对在国内就业的外国人适用中国劳动标准的问题作出了以下指导性意见:“(一)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四部门颁布的外国人在 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 2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最低工 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劳动标准,当事人要求 适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予支持。(二)当事人之间在上述规定之外约定或履行 的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按当事人的书面劳动合同、单项协议、其 他协议形式以及实际履行的内容予以确定。(三)当事人在上述(一)、(二)所列的依据之外,提出适用有关劳动标准和劳动待遇要求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
根据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报国务院同意,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根据该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前述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有部分外国人以非就业签订的形式进入中国,如持教育签证、旅游签证,在中国企业内工作,虽然,双方可能也会签订某种形式的“劳动合同”,但是这种情形的雇佣或被雇用,双方都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从双方关系的法律性质来看,由于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人只有办理了合法的就业证,才可以在中国就业,并享有劳动法相关权利义务,这一要求是强制性法律要求。因此,用工单位雇用没有就业证的外国人,双方关系不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不能纳入劳动关系范畴内。在实践中,对此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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