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代表处是常驻代表机构,负责业务联络工作,不开展经营。一切费用由总部拨款。
发生所有费用(包括房租水电费):
借:经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
外资代表处收到总部拨款:
借:银行存款
贷:经费支出
外资代表处主要会计科目有:经费支出(相当于企业的费用类科目,可按费用设二级明细),银行存款,现金,各种往来科目,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
外资代表处采用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营业税及外资企业所得税。即将所有的经费支出按比例换算为收入,北京比例是收入=经费支出÷8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0%,再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交营业税、33%计提所得税。税率是全国统一的,不享受外资的优惠政策。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不得作为换算收入的基数。
设立代表处的外资企业总部在国内右收入应缴营业税、所得税,营业税为收入×5%,所得税为(收入-营业税)×10%,由代表处代缴,营业税、所得税作为代垫总部款项计入往来科目,不得作为换算收入的基数。
另外利息收入作为经费支出的贷方发生额,可以抵减换算收入的基数。计算税额时,总部拨款不得冲减换算收入的基数。
税务局对外资代表处的稽查重点是往来款,应为很多代表处把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入与总部的往来项目,以避税。北京的外资代表处每年年初汇算清缴税款的时候要向有关部门提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门关于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审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