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概述
房山区地处北京西南,辖区总面积2019平方公里,平原、丘陵、山区各占三分之一,下辖28个乡镇(街道)、459个行政村、154个社区居委会。2019年末,全区常住人口125.5万人。经济运行情况:2019年全区实现总财力453.35 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70.01亿元,增长8.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完成 246.99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比上年增长15%。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268亿元,比上年增长6%;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达1854.9亿元,比上年增长9.4%,其中,城乡居民储蓄余额达1036.1亿元,增长12.4%;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42823元,比上年增长8.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50644元,增长8.9%;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实现26134元,比上年增长7.3%,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实现30589元,增长7.9%。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3%;PM2.5年均浓度为4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 20.8%。
房山历史悠久,素来有“人之源”“城之源”和“都之源”的美誉,举世闻名的周口店“北京人”遗址是人类文明的发祥地;3063年历史的琉璃河西周燕都遗址被史学界视为北京古代城市发展的起点;860多年前的金代皇陵,印证了北京建都的沧桑。房山生态环境优越,境内有中国房山世界地质公园,华北地区最古老的原始次生林上方山国家森林公园、北方规模最大的石花洞、银狐洞等岩溶洞群。未来,房山将着力构建“两山四水、三区三轴、三团多点”的空间布局,打造以生态为基础、以文化为引领、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国际交往为补充的生态宜居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城 。
1.技术研发类: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2.互联网计算机软件类: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商务办公服务。
3.咨询类: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广告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健康咨询
4.公关策划类: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公共关系服务,市场调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文艺创作,翻译服务,记忆服务。
5.管理类:企业管理,健康管理
6.设计类: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网页设计,制作;电脑图文设计,动画设计制作,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园林绿化设计。
7.影视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影视策划,影视发行,电影摄制,摄影服务,演出经纪,租赁影视服装,影视道具,影视器材,舞台设备。
8.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9.建筑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10.销售类: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环保设备,节能设备,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制冷空调设备,五金交电,安全防范技术产品,仪器仪表,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陶瓷制品,电子产品,工艺美术品,办公用品,文化用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包装材料,通讯器材,实验室器材,水暖器材,健身器材,摄影器材,音响设备及器材
11.维修类:电器设备,机械设备,环保设备
12.租赁机械设备
配套政策目录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2
二、国家千人计划 2
三、北京海聚工程 5
四、中关村高聚工程 8
五、中关村海归人才 14
六、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 16
七、中关村雏鹰人才 16
八、中关村企业挂牌补贴 17
九、房山区众创空间优惠政策 18
十、房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19
十一、房山区税收扶持政策 20
十二、房山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支持办法 21
十三、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31
十四、房山区企业挂牌补贴 35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二)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减免10%,按照15%征收;
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二、国家千人计划
(一)项目
1、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含人文社科项目)
申报人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已经在国内工作的,回国时间应在一年内。引进后应全职在国内工作不少于3年。累计申报次数不超过2次。其中,人文社科项目申报单位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重点引进知识产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关系、外交学、心理学等专业的急需紧缺人才。
2、创新人才短期项目
引进主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后要求在国内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年不少于2个月。申报人累计申报次数不超过2次。
3、创业人才项目
申报人回国时间不超过6年,创办的公司应在2年以上5年以下。
4、外专项目
申报人应为非华裔外国专家,申报时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已经在国内工作的,来华工作时间应在一年内。申报人累计申报次数不超过2次。考虑到外国专家的实际情况,申报人年龄可放宽到65岁。
(1)“长期项目”。申报主体为市属非外资各类项目单位,引进后应至少来华工作3年、每年不少于9个月。
(2)“短期项目”。申报主体为市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后要求在国内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年不少于2个月。
5、青年项目
引进主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部分金融机构。申报人应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并有3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引进后要求全职在国内工作。申报时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已经在国内工作的,回国时间应在一年以内。
金融机构今年起试点申报青年项目,试点为期2年,每年引进规模控制在30人以内。引进主体为我市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大中型金融机构或市属金融管理部门。除上述条件外,申报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从事金融领域工作,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一般应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并有3年以上海外金融机构全职工作经历;申报时在海外商业性金融机构有正式职位,或在海外金融监管机构有正式职位;属于金融领域同龄人中的拔尖人才,业绩突出,在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有成为所在领域领军人才的发展潜力。引进后全职到我市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大中型金融机构或市属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不少于3年。
6、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
申报人应为自然科学研究或工程技术领域的国际顶尖专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茨奖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任职的国际著名学者;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顶尖人才。引进后要求全职在国内工作至少5年。
7、文化艺术人才项目
引进主体为国有文化单位、艺术院校。今年继续开展试点,引进规模控制在30人以内。从事研究工作的申报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从事舞台艺术和创意设计的申报人,可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要求;申报时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已经在国内工作的,回国时间应在一年内。申报长期项目的,引进后应全职在国内工作不少于3年;申报短期项目的,要求在国内连续工作至少3年、每年不少于2个月。申报人累计申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二)支持政策
1、平等的事业发展平台
根据规定,引进人才可担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央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中级以上领导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人代表的除外)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但任国家重大科技专项、863、973、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负责人∩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注重吸收引进人才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国家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引进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按照国际惯例评价引进人才的绩效,要避免多头评价、重复评价∩推荐引进人才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可参加中国科学院院狮外籍院施、中国工程院院狮外籍院施评选
2、经费支持
对引进的“千人计划”专家,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经费补助,其中创新短期项目、青年千人计划、新疆项目入选专家为50万元,其他项目入选专家为100万元。此外,中央财政还给予青年千人计划入选专家每人100万元-300万元、外专千人计划入选专家每人300万元-5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分3年拨付。
3、生活便利措施
按照规定,为引进人才提供和国外基本相当的工作条件,给予相应的薪酬待遇,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予以优待。对外籍专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中国“绿卡”,作为其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持有人除政治权利和法律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外,原则上与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为保证政策落实,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家和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设立“千人计划”专家服务窗口,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专家待遇落实,并指导各地窗口的服务工作;在各省区市组织或人社部门设立分窗口,实行全程代理、一站式服务。
4、有序流动
按照规定,引进人才应在国内工作3年及以上,合同期满可以自由流动。在合同期限内,如果原单位不能提供适合的工作平台,经专家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专家可流动到国内其他单位工作,以最大限度发挥专家作用。
三、北京海聚工程
(一)申报单位范围
市属单位,各区县、各类园区(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内非公有制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引进人才单位成立时间为1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1、全职工作类
(1)符合《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人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方面需破格的,需提交书面说明;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入选后每年在京工作不少于6个月,至少连续工作3年;
(3)回国工作时间在2013年12月1日之后。
2、青年项目
(1)属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截至2015年4月,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2)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有3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
(3)申报前曾在海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有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入选后每年在京工作不少于6个月,至少连续工作3年。
(5)回国工作时间在2013年12月1日之后;
对博士在读期间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应届毕业生,或其他有突出成绩的,申报时应提交破格材料。
3、短期项目
(1)系北京市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紧缺领域的战略科学家或学术技术带头人,符合《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在北京市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带动高新产业和新兴学科的发展;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入选后至少连续来京工作3年、每年不少于2个月。如已签订合同的,其合同的签订时间须在2013年12月1日之后。
4、外专长期项目
(1)申报人选为非华裔外国专家;考虑到外国专家的实际,年龄可放宽到65岁。
(2)须符合《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入选后至少连续来京工作3年、每年不少于6个月;
(4)来华工作时间在2013年12月1日之后。
5、外专短期项目
(1)申报人选为非华裔外国专家;考虑到外国专家的实际情况,截至2015年4月,外国专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须符合《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3)在北京市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带动高新产业和新兴学科的发展;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入选后至少连续来京工作3年、每年不少于2个月。如已签订合同的,其合同的签订时间须在2013年12月1日之后。
6、创业类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学位;
(2)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国际领先,具有产业化开发潜力;
(3)有海外创业经验或国际知名企业的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4)申报人为所创办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所占股权一般不低于30%。一家企业只能申报1名创业类人才;
(5)截至2015年4月,申报人回国时间不超过6年,所创办的企业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5年以下,且其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经产业化或处于中试阶段。
7、创业团队项目
(1)创业团队成员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学位;有海外创业经验或国际知名企业的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国际领先,具有产业化开发潜力;
(2)创业团队成员应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创业团队所占股权一般不低于50%;团队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团队成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
(3)截至2015年4月,团队成员回国时间不超过6年,创业团队所创办的企业须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
8、文化艺术和人文社科类申报条件
(1)文化艺术类申报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际知名艺术团体担任艺术总监、首席指挥、乐队首席或声部首席、歌剧舞剧主演、舞蹈指导、高级舞美设计师、高级舞台技师等重要职务,或在国际知名艺术院校担任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其业务水平受到业内专家的肯定;
2)在国际知名文化机构、企业担任中高级经营管理职务,近5年来策划、组织、推广过国际性文化项目或具有较大国际影响的文化活动;
3)在国际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文化机构担任中高级研究职务,从事文物保护、图书馆学、舞台技术等专业的研究应用,取得了较大成就,在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
4)在国际大型文化企业担任中高级文化创意设计职务,或业内知名创意设计大师,其作品顺应时代要求,创意独特,影响广泛,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申报人需符合前述全职工作类、青年项目、短期项目、外专长期项目、外专短期项目的相应申报条件。从事舞台艺术和创意设计的申报人,可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要求。
(2)人文社科类申报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知识产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关系、外交学、心理学等专业的急需紧缺人才;
2)申报人需符合前述全职工作类、青年项目、短期项目、外专长期项目、外专短期项目的相应申报条件。
(二)支持政策
给予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50万元的市政府奖励。
四、中关村高聚工程
“高聚工程”主要包括: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领军企业家、投资家、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5类。
(一)创新领军人才
1、创新领军人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
(2)须为参评当年起前3年内在中关村示范区转化科技成果的人才,或在参评当年拟在中关村示范区转化科技成果、且所持技术成熟度较高的人才。
(3)研究领域为“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确定的领域,已经取得了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可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即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国内发明专利);或曾主持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
(4)在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工作,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的创新人才;或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取得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并通过创办企业、与企业合作实施、进行技术转让等方式到中关村示范区转化科技成果的创新人才。
2、创新领军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1)给予创新领军人才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2)依托中关村相关产业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及并购基金,对其创新成果转化予以优先支持。
(3)面向中关村企业、新型科研机构创新领军人才开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直通车,提供申报和参评便利。
(4)按照国家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签证签发相关要求,为外籍创新领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协调办理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签证,以及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根据个人意愿,视实际贡献,为外籍创新领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5)具有中国国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高聚工程”创新领军人才,视实际贡献及本人需求,由市人力社保局办理人才引进。
(6)创新领军人才可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由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医疗证,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在全市相关三级甲等医院,开设绿色就诊通道,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7)面向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的创新领军人才,个人进境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及生活自用物品,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
(8)根据中关村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优先提供入住支持。
(9)根据创新领军人才事业发展需要,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
(二)创业领军人才
1、创业领军人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
(2)在中关村示范区创办企业的时间一般在5年(含)以内。
(3)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企业创业投资的30%及以上。
(4)创业领域为“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确定的领域,且自创业以来,企业资产情况良好,年营业收入实现了持续增长。
(5)所创办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或合法转化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成果;所创办企业具有重要商业模式创新特征,未来市场预期较好。
(6)拥有创业价值观正确、结构合理、长期稳定的创业核心团队。
(7) 视行业特点,对于所创办的企业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3000万元(含)人民币,或参评当年的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领军人才,予以优先支持。
对于企业年营业收入实现50%及以上连续增长的创业领军人才,对于在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多次创业、连续创业的人才或从京外(含海外)地区到中关村示范区二次创业的人才,予以优先支持。
对于部分前期投入较高、收益较低,但今后可能实现高速增长的创业企业及其领军人才,35周岁(含)以下具有重大创业潜力的青年创业人才,由人才遴选与评价委员会集体研究后,适当放宽第十五条(三)、(四)款评价标准与条件。
2、创业领军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1)给予创业领军人才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2)依托中关村相关产业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及并购基金,对人才创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3)根据北京市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政策,对创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落实相应的支持措施。
(4)面向中关村企业创业领军人才开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直通车,提供申报和参评便利。
(5)按照国家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签证签发相关要求,为外籍创业领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协调办理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签证,以及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根据个人意愿,视实际贡献,为外籍创业领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6)具有中国国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高聚工程”创业领军人才,视实际贡献及本人需求,由市人力社保局办理人才引进。
(7)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由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医疗证,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在全市相关三级甲等医院,开设绿色就诊通道,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8)根据中关村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优先提供入住支持。
(9)对于从海外初次归国创业,或具有海外留学背景从京外地区来中关村创业的人才,优先协调海外人才创业园提供人才落地、项目孵化等支持与服务。
(10)优先推荐创业领军人才参评国家和北京市重点人才工程、计划;推荐参选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北京市、区(县)政协委员、青联委员等。
(11)根据创业领军人才事业发展需要,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
(三)领军企业家
1、领军企业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营业务范围为“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确定的领域,且参评当年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含)人民币的中关村企业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或担任同级别管理职务的领军人才。
(2)注册或结算中心在中关村示范区、注册或结算中心在北京地区但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了研发(分支)机构的世界500强企业境外投资公司投资的企业、著名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或担任同级别管理职务的领军人才。
(3)在中关村示范区投资建设新型孵化载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开放本企业优质科研资源的中央企业地区总部、市属国有企业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或担任同级别管理职务的领军人才。
(4)近5年内为中关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累计超过100亿元(含)人民币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地区总部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或担任同级别管理职务的领军人才。
(5)其他中关村发展所特需的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
2、领军企业家可获以下支持:
(1)为领军企业家所在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行境外投资及海外并购等提供支持与服务。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1号)规定,对领军企业家所在企业的国际合作项目给予相关资金支持。
(2)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11〕5号),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允许领军企业家持有境外关联公司的股权,为其所在企业提供简化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的便利。
(3)按照国家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签证签发相关要求,为外籍领军企业家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协调办理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签证,以及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根据个人意愿,视实际贡献,为外籍领军企业家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4)具有中国国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高聚工程”领军企业家,视实际贡献及本人需求,由市人力社保局办理人才引进。
(5)领军企业家可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由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医疗证,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在全市相关三级甲等医院,开设绿色就诊通道,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6)推荐领军企业家参选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北京市、区(县)政协委员、青联委员等。
(7)根据领军企业家事业发展需要,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
4、投资家
1、投资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关村开展天使投资活动3年及以上,累计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人民币的天使投资机构(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2)在中关村示范区注册成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且参评当年在中关村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含)人民币的境内外投资机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主要合伙人及担任同级别管理职务的领军人才。
(3)近3年内对中关村企业累计投资超过1亿元(含)人民币的风险投资机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主要合伙人或担任同级别管理职务的领军人才。
(4)其他中关村发展所特需的投资人才。
2、投资家可获以下支持:
(1)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41号)有关规定,对投资家所在机构投资的初创企业,提供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2)对于投资家主导投资的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依托中关村相关产业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及并购基金,给予被投创业企业的项目优先支持。
(3)对于投资家主导投资的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根据北京市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相关政策,给予被投创业企业相应支持措施。
(4)按照国家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签证签发相关要求,为外籍投资家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协调办理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签证,以及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根据个人意愿,视实际贡献,为外籍投资家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5)具有中国国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高聚工程”投资家,视实际贡献及本人需求,由市人力社保局办理人才引进。
(6)投资家可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由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医疗证,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在全市相关三级甲等医院,开设绿色就诊通道,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7)根据投资家事业发展需要,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
(五)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
1、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由国家或北京市认定的、近3年内在中关村示范区累计实现1亿元(含)人民币以上技术交易额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交易市场、科技条件平台等机构主要负责人。
(2)近3年内,由外商投资、港澳台服务者投资或中外合资(合作)创办的科技中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和标准运营服务机构、审计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且所在机构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提供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达到行业顶尖水平。
(3)近3年内,在标准创制、市场开拓、技术攻关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中关村产业技术联盟等新型社会组织理事长、秘书长。
(4)近3年内,在中关村示范区成功孵化100家(含)以上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并培育了至少1家上市公司的孵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主要负责人。
(5)其他中关村发展所特需的科技服务业领军人才。
2、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1)按照国家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签证签发相关要求,为外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协调办理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签证,以及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根据个人意愿,视实际贡献,为外籍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具有中国国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高聚工程”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视实际贡献及本人需求,由市人力社保局办理人才引进。
(3)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可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由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医疗证,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在全市相关三级甲等医院,开设绿色就诊通道,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4)根据中关村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优先提供入住支持。
(5)鼓励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聘用海外留学人才,市有关部门为其聘用人才优先提供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申请便利。
(6)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1号),给予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的国际合作项目相关资金支持。
(7)根据创新创业服务领军人才事业发展需要,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
五、中关村海归人才
(一)海归人才
1、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等权威机构认定的留学人员;
2、在海外国际知名企业或中国知名企业海外机构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各类人才;
3、在海外定居一年以上且取得本科以上学位的外籍人才。
中关村示范区海归人才创业支持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海归人才所创办的企业以及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为海归人才创业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
(二)海归人才企业
1、企业注册于中关村示范区内;
2、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方向;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海归人才,或海归人才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4、海归人才归国5年之内初次创办的企业。
(三)资金支持
1、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海归人才企业,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或留创园等其中的两家共同推荐,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实收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实收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年度内新成立的海归人才企业,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或海归人才创业园等其中的两家共同推荐。注册资本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用于房租补贴、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
2、按照海归人才企业办公场所不超过50平方米面积实际发生的房租费用,给予海归人才企业,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两年租金补贴,补贴金额每年不高于5万元。
3、担保贷款
(1)对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含300万元)予以贴息支持,支持贷款担保贴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2)对于入选“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海聚工程”的创业人才以及“高聚工程”中符合条件的海归创业人才所创办企业,对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含1500万元)予以贴息支持,支持贷款担保贴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3)凡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归人才企业,执行0.3%的评审费率和不超过2%的担保费率,按不高于1%的担保费率给予海归人才企业担保费补贴;按50%比例给予海归人才企业贷款贴息,每年每家企业贷款贴息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入选“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海聚工程”的创业人才以及“高聚工程”中符合条件的海归创业人才所创办企业,每年每家贷款贴息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海归人才创业服务机构进行面向海归人才提供办公场地、资金、咨询培训等的公共环境建设;
(六)其他服务于海归人才创业的活动。
六、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
对入驻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租用面积进行补贴,原则上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期限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对“千人计划”等高端人才创办企业可放宽。对为基地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经管理办公室审议后报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同意的,可予以全额房租补贴支持。
七、中关村雏鹰人才
(一)第一类雏鹰人才
30周岁以下国内外优秀人才:
1、“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金、银奖获得者;
2、“挑战杯”首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金奖获得者;
3、其他有影响力的全国创业大赛金奖或同类奖项获得者。
当年度内新注册成立的企业,经中关村各分园、专业园或相关风投机构等单位推荐,注册资本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用于房租补贴、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
(二)第二类雏鹰人才
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管理机构推荐度的国内外优秀人才,且:
1、2年内在中关村示范区初次注册;
2、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
3、获得投资机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且所占股份比例不高于30%,
4、雏鹰人才担任法人或主要创始人。
经中关村各分园、专业园或相关风投机构等单位推荐,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用于房租补贴、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
八、中关村企业挂牌补贴
(一)三板补贴
地区 补贴金额 政策依据
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 1、 改制资助30万元
2、 挂牌资助30万元
3、 主办券商资助20万元 《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东城区 1、 完成股改后奖励100万元
2、 挂牌成功后奖励50万元
3、 融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东城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西城区 1、 与券商签订协议并备案登记后补贴20万元
2、 申请被正式受理后补贴80万元
3、 成功挂牌的补贴50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办法》
丰台区 挂牌后奖励50万元,奖励主办券商10万元 《丰台区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二)四板补贴
地区 补贴金额 政策依据
中关村管委会 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30万元补助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支持瞪羚重点培育企业的若干金融措施》
海淀区 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根据区级贡献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奖励 《关于印发本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4]7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开展2015年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网上申报的通知》
《促进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申报操作指引(上市)》
顺义区 拟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30万元补助,完成挂牌后给予20万元补助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支持创业企业上市发展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5]33号)
石景山区 在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挂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石景山区关于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
九、房山区众创空间优惠政策
(一)认定标准
1、商务楼宇
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并且经营性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务楼宇,或经营性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纯商务楼宇,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5年以上,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10%,产权具有合法性,房屋用途与使用用途保持一致。
2、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
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5年以上,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20%,产权具有合法性,房屋用途与使用用途保持一致,直接面向科技类和文化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创业期中小微企业出租的场所。
3、创新工厂认定标准
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标准化厂房或闲置厂房,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5年以上,产权具有合法性,直接面向创新创业及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出租的场所。
(二)支持措施
1、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为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型企业提供低成本创业场所,对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给予连续5年租金补贴。
2、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建设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对综合服务平台投资给予一次性投资补贴。
3、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低成本的网络运营环境,对宽带网络接入、无线WIFI 覆盖、云存储服务、公共软件等网络运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4、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通过引进同行企业,促进主导产业聚集,对特色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5、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争创名优,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众创空间及孵化器认定的,给予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
6、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对存量楼宇、厂房等空间资源进行内部整理改造,对改造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且改造完成后用于创业孵化或者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的众创空间,给予众创空间投资建设或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
7、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为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型企业提供便利的出行服务,根据通过认定企业的规模和需求,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北京市车辆牌照指标。
十、房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一)资金规模及投向
房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房山区人民政府发起,总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重点支持符合房山区产业发展定位的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企业。
引导基金优先投资于房山区内符合房山区产业发展定位的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前孵化项目及重点支持的创新创业企业,企业包括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创业企业。
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轨道交通、海洋、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工业互联网、生产性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对于生物医药等研发和成果转化周期较长的行业,可适当放宽企业标准。
(二)奖励政策
1、存续期(参股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结束后业绩奖励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将引导基金出资的部分收益奖励给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收益的30%;
2、于引导基金作为参股基金所投资的房山区企业及投资后迁入房山区的企业达到或超过约定的比例额度,并对房山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相应的贡献,对该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额度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执行。
十一、房山区税收扶持政策
一、关于主税种政策介绍
1、政策:按区财政留成部分的30%提供企业在增值税、所得税的财政扶持。详见表一。
2、工商及园区要求:100万以上注册资本金即可入园
表一 扶持政策
中央分享部分 地方分享部分 区实得部分扶持 占总额比例
北京市 房山区
增值税 50% 25% 25% 30% 7.5%
所得税 60% 20% 20% 30% 6%
二、常见问题与解析
1、服务内容
我们可为企业提供协助办理公司注册,以及相关税务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对于纳税企业或有纳税潜力的企业,我们还将应企业要求为企业提供工商、税务协调服务。
2、纳税扶持政策的有效期限
从该企业纳税之日起即享受扶持政策,政策长期执行,如遇国家、市、区政策调整,则做出相应调整。
3、企业扶持资金的支付方式、期限
以转账支票形式支付,大约在每年第二季度陆续兑现。具体以区财政下发扶持款日期为准。
4、除纳税扶持政策外企业还能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除纳税扶持政策外,企业还可享受自主申请的各项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文化产业等)。如果引进的企业在原注册地已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如一般纳税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贸易税费减免等),在开发区注册后,可继续享受。其他优惠政策还可参考各区域的地方政策。
6、注册新公司所需时间
无特殊情况下,注册一家新公司在15个工作日左右。
7、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的政策
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新的增值税改为“改征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区留成部分与原营业税区留成部分一致,还是按原营业税的扶持比例进行财政扶持。
十二、房山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城行动计划,加快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以“高精尖”产业体系推动房山转型发展,努力在全区形成“全民大创业、产业大创新、园区大发展”的良好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团队)主要指房山区重点发展的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工业互联网、生产性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人才(团队)。包括:高层次人才、创新领军人才(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投资家、海归创业人才、青年创业人才六类。
第三条 房山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和协调落实工作。
第四条 房山区设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专项资金,用于对引进人才(团队)的奖励和资助。引进人才(团队)所用资金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核拨。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评价标准与支持政策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是指经权威部门认定的,学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卓越贡献、享有较高社会声誉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如下荣誉称号之一: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在房山区内企业工作,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入选后能连续在房山区服务3年以上,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研发的技术成果在房山区实现转化;或在房山区注册公司并纳税,企业成立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5年以下。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一)给予高层次人才100—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高层次人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研项目,对在房山区落地转化的项目,按照形成的产业规模给予一定奖励。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后第二年推荐成为房山区“杰出人才”,安排每人不高于30万元人民币的特殊支持。
(四)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参选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市区政协委员。
(五)对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或取得关键突破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标准的购房补贴。具体发放范围为:家庭在北京无自有住房,符合在京购房条件且在房山购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政策,标准为200万元人民币。购房补贴自审批发放之日起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20%。
(六)在房山无自有住房,且愿意居住人才公寓的高层次人才可免费居住房山区人才公寓,具体按照区内相关规定执行。
(七)高层次人才子女按北京市相关政策,由区教育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入学(园)。
(八)按照北京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优先为高层次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外籍人才帮助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
(九)高层次人才在房山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医疗服务。
(十)高层次人才配偶或成年子女需要就业的,优先推荐就业或参照本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发放一定标准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一)由于开展创新工作需要,在办公用房、实验基地、基础设施等方面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高层次人才,可一事一议、一人一策。
第三章 创新领军人才(团队)评价标准与支持政策
第八条 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从事前沿科学技术研究,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眼光以及丰富科研经验和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善于研发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创制国际国内技术标准,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在房山区转化科技成果的领军人才。创新领军团队是指以高层次人才或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研发平台和项目,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团队。
第九条 创新领军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
(二)须为参评当年起前1年内在房山区转化科技成果的人才,或在参评当年拟在房山区转化科技成果且所持技术成熟度较高的人才。
(三)研究领域为创新城行动计划确定的领域,已经取得了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可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即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国内发明专利),或曾主持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
(四)在房山区内企业工作,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入选后能连续在房山区服务3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创新人才;或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取得中高级职称,并通过创办企业、与企业合作实施、进行技术转让等方式到房山区转化科技成果的创新人才。
第十条 创新领军团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或创新领军人才。
(二)团队研究方向与房山区重点发展产业紧密相关,能为企业或行业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研发产业化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是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三)团队核心成员3—5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参与过省部级以上项目、在团队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平均年龄不超过45岁。
(四)团队核心成员在房山区内企业工作,入选后能连续在房山区服务3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团队科研成果须在房山区内转化。
(五)团队所在企业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基础,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团队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第十一条 以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技术先进性及成熟度、科技成果价值、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前景、知识产权自主性等,特别是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及潜在价值作为主要指标,对创新领军人才(团队)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创新领军人才(团队)可获以下支持:
(一)给予创新领军人才50—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给予创新领军团队100—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研项目,对在房山区落地转化的项目,按照形成的产业规模给予一定奖励。
(三)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引进后第二年优先推荐为房山区“领军人才”候选人,入选后安排每人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特殊支持。
(四)优先推荐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参评国家和北京市重点人才工程、计划;推荐符合条件的参选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市区政协委员。
(五)对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或取得关键突破的创新领军人才给予一定标准的购房补贴。具体发放范围为:家庭在北京无自有住房,符合在京购房条件且在房山购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政策,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购房补贴自审批发放之日起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20%。
(六)在房山无自有住房,且愿意租住人才公寓的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可享受租住房山区人才公寓的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区内相关规定执行。
(七)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子女按北京市相关政策,由区教育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入学(园)。
(八)按照北京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优先为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外籍人才帮助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
(九)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在房山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医疗服务。
(十)创新领军人才配偶或成年子女需要就业的,优先推荐就业或参照本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发放一定标准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一)入选北京“海聚工程”或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创新领军人才,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可享受本办法配套支持。
第四章 创业领军人才(团队)评价标准与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是指熟悉国际规则,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所创办的企业符合创新城产业定位,具有高成长性特点、能经受市场检验的创业人才(团队)。
第十四条 创业领军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
(二)在房山区注册企业并纳税,企业成立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5年以下。
(三)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企业创业投资的30%(含)以上。
(四)创业领域为创新城行动计划确定的领域,且自创业以来,企业资产情况良好,年营业收入实现持续增长。
(五)所创办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或合法转化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成果,未来市场预期较好。
第十五条 创业领军团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或创业领军人才。
(二)团队的创业项目需符合房山区产业定位,或者属于有利于房山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领域,或者是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型产品(服务),技术成果先进,其项目需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产业化前景良好。
(四)团队核心成员3—5人,学历层次较高,在团队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且在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市场拓展、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成员结构科学合理,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十六条 以企业成长性、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的自主性及可持续创新能力、商业模式创新特征与市场前景、人才团队稳定性等,特别是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及潜在价值作为主要指标,对创业领军人才(团队)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可获以下支持:
(一)给予创业领军人才50—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给予创业领军团队100—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研项目,对在房山区落地转化的项目,按照形成的产业规模给予一定奖励。
(三)引进的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后第二年优先推荐为房山区“领军人才”候选人,入选后安排每人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特殊支持。
(四)优先推荐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参评国家和北京市重点人才工程、计划;推荐符合条件的参选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市区政协委员。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先对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在办公场所、审批注册、融资支持、科技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具体参照创新城行动计划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六)对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或取得关键突破的创业领军人才给予一定标准的购房补贴。具体发放范围为:家庭在北京无自有住房,符合在京购房条件且在房山购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政策,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购房补贴自审批发放之日起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20%。
(七)在房山无自有住房,且愿意租住人才公寓的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可享受租住房山区人才公寓的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区内相关规定执行。
(八)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子女按北京市相关政策,由区教育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入学(园)。
(九)按照北京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优先为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外籍人才帮助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
(十)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在房山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医疗服务。
(十一)创业领军人才配偶或成年子女需要就业的,优先推荐就业或参照本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发放一定标准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二)入选北京“海聚工程”或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创业领军人才,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享受本办法配套支持。
第五章 投资家的评价标准与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投资家是指熟悉国际规则,具有敏锐投资眼光和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面向房山区企业从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活动,且投资成功率较高的人才。
第十九条 投资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房山区开展天使投资活动累计投资超过2000万元(含)人民币的天使投资机构(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房山区注册成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且参评当年在房山区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人民币的境内外投资机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主要合伙人及担任同级别管理职务的优秀人才。
(三)近3年内对房山区企业累计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人民币的风险投资机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主要合伙人或担任同级别管理职务的优秀人才。
(四)其他房山区发展所特需的投资人才。
第二十条 以投资额度、投资机构品牌及影响力、被投企业数量、成活率和成长性、被投企业的认可度、投资机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为主要指标,对投资家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投资家可获以下支持:
(一)对于投资家主导投资的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依托房山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等,优先支持被投创业企业的项目。
(二)优先推荐投资家参评国家和北京市重点人才工程、计划;推荐符合条件的参选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市区政协委员。
(三)投资家在房山区注册成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优先为其提供低成本办公空间和经营场所。
(四)在房山无自有住房,且愿意租住人才公寓的投资家可享受租住房山区人才公寓的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区内相关规定执行。
(五)投资家子女按北京市相关政策,由区教育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入学(园)。
(六)按照北京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优先为投资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外籍人才帮助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
(七)投资家在房山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医疗服务。
(八)投资家配偶或成年子女需要就业的,优先推荐就业或参照本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发放一定标准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九)入选中关村“高聚工程”的投资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的,可享受本办法配套支持。
第六章 海归创业人才评价标准与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海归创业人才是指海外留学回国创业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及学士(含)以上学位,主要包括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等权威机构认定的留学人员;在海外国际知名企业或中国知名企业海外机构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各类人才;在海外定居一年以上的外籍人才;长期侨居海外的华侨人才。
第二十三条 海归创业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归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注册于房山区内;
(二)海归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房山区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方向;
(三)海归创业人才应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海归创业人才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含)以上;
(四)企业为海归创业人才归国5年内初次创办,且企业成立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5年以下。
第二十四条 海归创业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一)经房山区认定的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其中的两家共同推荐,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实收资本100万元(含)人民币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实收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用于房租补贴、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
(二)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按照相关规定为海归创业人才创办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经营场所。
(三)海归创业人才主持或参与的课题、项目,优先享受区级优秀人才培养项目资助,优先申请市级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资金支持。
(四)在房山无自有住房的,且愿意租住人才公寓的海归创业人才可享受租住房山区人才公寓的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区内相关规定执行。
(五)获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支持的海归人才,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可享受本办法配套支持。
第七章 青年创业人才评价标准与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青年创业人才是指年龄在35周岁以下到房山区创业的优秀人才。
第二十六条 青年创业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金、银奖获得者,或“挑战杯”首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金奖获得者,或其他有影响力的全国创业大赛金奖或同类奖项获得者,在房山区注册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为企业主要创始人。
(二)经房山区认定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管理机构推荐的青年优秀人才,且所创办企业应为2年内在房山区内初次注册,所创办企业获得投资机构投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所占企业股份比例不高于30%,青年创业人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为企业主要创始人。
第二十七条 青年创业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一)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青年创业人才,当年度内新注册成立的企业,经相关风投机构等单位推荐,实收资本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用于房租补贴、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
(二)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青年创业人才,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用于房租补贴、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
(三)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按照相关规定为青年创业人才创办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经营场所。
(四)在房山无自有住房,且愿意租住人才公寓的青年创业人才可享受租住房山区人才公寓的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区内相关规定执行。
(五)青年创业人才主持或参与的课题、项目,优先享受区级优秀人才培养项目资助,优先申请市级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资金支持。
(六)获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支持的雏鹰人才,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可享受本办法配套支持。
第八章 遴选办法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山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遴选工作每年下半年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优化人才遴选程序:
(一)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工作。
(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不同专业领域的人才评价与遴选委员会,对人才的先进性、成长性以及对地区的贡献率和潜在价值进行评价,每个委员会由国内外专家以及相关评价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制定人才评价与遴选的实施细则,由人才评价与遴选委员会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采取集中评审、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人才进行综合评价。
(四)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人才评价与遴选委员会的意见,提出入选人才的建议名单,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五)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入选人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第三十条 对房山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入选者颁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 房山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作的实施过程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媒体、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房山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入选者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建立退出机制。对于违法违纪、涉及境内外知识产权纠纷、违背社会诚信的人才,取消入选资格,追回补助资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引进的人才,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的享受相关政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房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发明创造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奖励和资助预算按照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一)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
1、鼓励科研院所入驻本区。对新落户本区,有固定研发场所、配套的实验仪器设备,且有明确促进本区产业发展课题任务,取得一定成效的国家级、市级科研院所,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2、支持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对企事业单位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开展技术攻关,且项目已初步形成产品(服务)等技术成果的,择优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本区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申领、使用首都科技创新券,并按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的业务合同金额,给予企业自筹部分5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升创新能力
1、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大学科技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年度内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创制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联盟团体标准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4、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
5、对年度内获批国家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支持;获批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万元的资金支持。
6、对年度内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
7、对年度内获批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支持。
8、对年度内获批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9、对年度内获批北京设计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10、对年度内获批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每项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对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区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区内的分支机构自主研发或购买科技成果在本区转化投产的,按其项目技术水平、产业化前景,择优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支持本区企业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部、北京市科委立项支持,且具有产业化应用前景的重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按其获得支持资金额度,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2、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对初创阶段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其每年开展的联盟工作按其行业影响力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其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的支持。同一联盟每年累计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新增的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机构,按年度内为企业提供科技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工程技术服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服务工作绩效,择优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4、鼓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年度内经认定登记并核定的技术合同,按照合同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
1、以专利资助或奖励的形式鼓励发明创造与运用,包括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国内授权专利奖励资助、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奖励、专利权质押融资资助和其它需要资助奖励的专利项目。
2、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000元,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单位申请人年度内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国内授权专利奖励。年度内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元;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元。
委托本区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奖励标准办理。
单位申请人年度内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内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奖励。对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奖励20000元。每件发明专利奖励不超过五个国家。
单位申请人年度内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内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专利权质押融资资助。支持企业实施专利转化项目,对其利用专利权质押向银行获得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额度为企业应付利息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6、鼓励申报市级以上专利奖励。对年度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权人,按所获奖励等级同等额度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同时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就高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五)加强科技进步奖励
每两年开展一次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对促进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创新项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1、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1)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的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2)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研究开发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3)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5)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
(6)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7)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同本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8)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显成效的科普作品。
2、下列成果不属于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1)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
(2)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它领域应用的成果;
(3)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成果。
3、区科学技术奖分设科技创新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金支持。
4、区科学技术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项。其中科技创新特等奖1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14项。
5、区科学技术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科技创新特等奖不超过15人;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确定。
6、鼓励申报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凡是以本区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年度内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按所获奖励等级同等额度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同时获得国家和市级科学技术奖的,就高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十四、房山区企业挂牌补贴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房山区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房山区企业,奖励10万元。
中财仁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会计服务中心,成立于2018年5月,公司以服务中小微企业为目标,以财税服务及财务大数据处理为已任,并通过审计服务、社保代理服务等,为客户提供量体裁衣式服务。
以专业诚信、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精益求精为工作原则。
公司有专业工商办照经纪人和会计师联合服务,以保证客户从注册开始就全面考虑股份架构分配,节税体系建设。
北京各区可挂靠注册地址汇总
公司注册中应注意的法律因素
老板不得不看的财务指标
中财仁合2019年11月大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