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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jcyfy Email:bjcyfy@sina.com 日期:3/7 |
主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 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
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借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BEPS〕行动计划第13项报告成果,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 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一、关联关系的确认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 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 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 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髙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二、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 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 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 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 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 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四、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一)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 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二)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六、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一)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 过2亿元。
(二)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三)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四)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七、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 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 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八、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 供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九、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十、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十一、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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