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外商投资企业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在市工商局办理登记范围 :
(一)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不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已在市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到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市工商局决定应当由其登记的企业;
(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由市局派驻的工作人员在区县工商分局办理登记范围:
(一)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已由市局派驻人员在分局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超过500万美元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收费标准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
(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登记注册费:以承包合同金额为单位,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企业承包经营管理登记注册费:设立收取300元,每年年度延期按管理年限累计管理费的4‰收取。
(四)外国(地区)金融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五)外国(地区)保险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六)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企业设立收取2000元,进入生产期后以合同金额为单位,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但设立及进入生产期后一共收取的登记费不超过44000元(不含副本工本费)。
(七)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100元。
(八)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九)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十)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十一)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到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中方投资涉及国有股权(资产)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承包工程由北京市建委批准,承包经营管理由北京市商务局批准,外国(地区)金融企业由银监会批准;外国(地区)保险企业由保监会批准,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由商务部批准),领取批准文件;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特别提请注意: 在办理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投资者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的中外合资(作)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
2、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主体资格证明:)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对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分公司不能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6、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7、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
8、一个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特别提请注意: 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执行。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涉及以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18-《如何办理股权出资登记》) 中外合资企业以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可不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全体投资者签署价格议定文件,确认价值。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 (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 (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的,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 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4 、 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 《承诺书》 。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名录各一份。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住所: 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法定代表人: 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相关决议或决定)
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 ,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3)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4)上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开发行新股),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外资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部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提请注意: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减少注册资本: (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的报样(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说明(内容包括减资原因、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情况,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5)验资报告。
变更实收资本: 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 ,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勿需提交相关决议或决定);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变更出资时间: 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出资方式: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公司类型: (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①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②创立大会决议③董事会决议④监事会决议⑤变更为募集设立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还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股份公司股东会决议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③验资报告④董事会决议;⑤监事会决议。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时的实收资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无需提交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国家局验资报告亦不提交。
股东转让股权: (1)股权转让协议;(2)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3)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4)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5)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6)新的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注意: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变更股东、发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股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提交由公司盖章确认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原发起人不得修改。
变更经营期限: (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经营范围: (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移至外埠的:
步骤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本市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步骤2、本市登记机关向迁入地发出《企业迁移商洽函》,征求迁入地登记机关意见。
步骤3、本市登记机关根据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提交的决议、税务机关、海关的完税证明等文件收缴营业执照,并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
步骤4、本市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 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持《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外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移至本市的:
步骤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向本市登记机关提交迁出地登记机关征求意见函件及该企业登记档案复印件,本市登记机关审查后同意迁入的,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企业申请人可同时领取登记表格、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等事宜。
步骤2、申请人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至外埠登记机关,外埠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本市登记机关。
步骤3、本市登记机关接收档案后,向企业出具《接收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企业申请人应提交本市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公开发行的报纸注销公告的报样(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注销申请);
7、清算组成员《备案证明》;
8、《指定(委托)书》;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请注意: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通知。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
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2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不能提交相关决议或决定的,应提交特别清算委员会的决议并对无法形成决议或决定作出说明);
3、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的对企业资产的清算审计报告;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注销公告的报样;
6、清算组成员《备案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 修改章程: (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变更投资总额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4)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董事、总经理、监事: ( 1 )填妥《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中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表;( 2 )变更董事、监事应提交原董事、监事的免职文件;变更总经理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如董事、监事人数发生变化,应提交批准机关的批复及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3 )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设立分支机构的: (1)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加盖公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 (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分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3)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支机构已注销的: (1)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2)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清算组备案: (1)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或决定;(2)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权质押: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2)董事会及其它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质押的决议;(3)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4)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解除股权质押: (1)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解除质押协议;(2)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境外股东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 ( 1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 )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亦应办理备案登记)。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全体股东或董事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 《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2、 《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3、原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2、加盖隶属企业公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指定(委托)书》;
5、《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6、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 《承诺书》 。 提请注意: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营业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
4、加盖公章的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 隶属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经营范围: (1)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2)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 《承诺书》 。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 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的相关决议或决定;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注册证》)。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负责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负责人×××的警示限制”; 2、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机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完税情况的说明; 3、《指定(委托)书》; 4 、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 2、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声明作废的报样; 4、 《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 2、 《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 3、原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申请书》(内含《基本登记情况表》、《负责人登记表》、《地址证明》等表格); 2、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应提交市建委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企业承包经营管理应提交市商务局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金融企业应提交银监会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保险企业应提交保监会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及合作中方出具的介绍函); 3、承包合同; 4、外国企业的合法资格证明; 5、验资报告(仅限金融、保险和证券类企业); 6、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仅限金融、保险和证券类企业); 7、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派负责人的文件; 8、《指定(委托)书》。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内含《变更登记申请表》、《负责人登记表》、《地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 1、 外国企业的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变更负责人: 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任免负责人的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 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经营期限: 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资金数额(合同承包金额) :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2、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3、《营业执照》; 4、《指定(委托)书》。
(四)外国企业承包经营管理年度延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年度经营收入的审计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执照上未加盖年检章和未加贴年检标识的,应出具年检合格证明)。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2、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 《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2、 《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