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登记注册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概念 全民所有制企业: 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财产归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是全民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
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本市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具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外埠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具当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及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 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 。
工会作为上级主办单位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2、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不能投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5、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二)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集体企业所有制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是集体企业法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注册资金最少3万元。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分期缴付。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应当在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性企业可以在5年内缴足。 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许可项目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设立登记时可采取分期缴付方式。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咨询,您可以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注册大厅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经营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西客站地区、天安的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住所所在地区县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收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最低收费50元。营业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金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登记费,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六)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含营业单位)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注册成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程序
设立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全民所有制企业无须开立入资专户,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集体所有制企业办理入资手续(集体所有制企业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到法定的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全民、集体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组织章程;
3、上级主办单位(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4、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 《承诺书》 。
(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变更注册资金:
全民所有制企业应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集体所有制企业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评估报告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 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 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为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 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为设立之日起5年)。
以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税后)转增注册资金的,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集体所有制企业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申请以净资产办理增资或减资变更登记,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金方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注册资金的,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时,须提交验资报告。
集体所有制企业变更实收资金: 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集体所有制企业 变更出资方式: 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变更经营范围 :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 《承诺书》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的:
步骤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章;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2、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主办单位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表》中“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证明清理债权债务情况及同意注销的意见”栏内签署同意企业注销的意见。 3、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事项(1)债权、债务清理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4、《指定(委托)书》;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 、公章。
(四)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隶属关系: (1)新主办单位(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2)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隶属关系,不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文件;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3)隶属关系变更交接协议;(4)章程;(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6)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1、指定(委托)书》;2、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 《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2、 《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营业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营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相关内容。
(一)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营业单位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本市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埠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当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及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6、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 《承诺书》 。 提请注意:营业单位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营业单位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
(1)涉及主办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主办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及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经营范围: (1)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增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3)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 《承诺书》 。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
(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营业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公章。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营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负责人警示限制手续。
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负责人×××的警示限制”;
2、主办单位出具的分支机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及税款、职工工资完结情况的说明;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章。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 :
1、《指定(委托)书》;
2、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
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
4、 《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2、 《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原《营业执照》副本。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